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张睿)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日前联合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高校各项收费管理。
其中,本专科学生学费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继续试行一年。各类研究生2006/2007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2006年春季招生简章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正式执行。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对于住宿费用,其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住宿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
省物价局还指出,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各级物价部门将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