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联探讨工作场所意外伤害法律责任问题
东莞一打工青年工作中离岗稍事休息,却不慎失足摔死,他的意外死亡能否算作工伤?前天,广东省妇联召开了工作场所意外伤害法律责任问题研讨会,对在工作过程中因休息而遭遇不测的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工伤进行了探讨。 与会的大多数人都发表了倾向于认定工伤的观点。
工作中上厕所休息坠落身亡
谢建波是云南路南县人,于2005年初被招入增城市新塘镇健×神制衣厂。2006年1月16日,谢建波和其他工人一样已连续加了一个月的班。下午5时左右,谢建波拖着疲倦的身躯离开四楼车间,前往三楼的卫生间,这也是工人们平时的临时休息区。五分钟后,他从楼上坠下。经警方调查,谢建波属意外死亡。
意外发生后,谢建波家人与该制衣厂未达成一致解决办法。3月17日,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未经请假、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谢建波死亡的情形与工作原因无关”为由,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谢家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认定。但谢家人认为,谢建波中途上厕所休息是因为加班太劳累,平时工人上厕所都不需要请假,不能因为谢建波出了意外,才突然冒出一个“上厕所需要请假”的规定。
不予认定工伤有法律依据
在前天的研讨会上,来自法院、律师事务所、劳动部门、高校和妇联的有关专家,集中就谢建波个案所涉及到的情形是否认定为工伤进行了讨论。
广州市劳动部门的一位助理调研员表示,不予认定谢建波为工伤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一是当事人一方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拿不出在这段时间具体做什么的证据,就无法认定是因工死亡;二是安全隐患的责任应该在安全部门,而非完全由厂方承担;三是导致谢建波死亡的无防护栏的窗户属于必然原因还是偶然原因弄不清楚;四是超时加班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及时举报。他主张,在工伤认定上应该更加严格,这样对用人单位方显公平。
上厕所小休应属工作延伸
而与会的大多数人都发表了倾向于认定工伤的观点。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黄淑美律师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将发生工伤的地点规定为“岗位”,而是“工作场所”,那么只要是在岗位的合理范围内都可以算做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上厕所、喝水,或出外透透气稍作休息等行为,它的发生地属于工作场所延伸,而行为本身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也可以理解为工作需要。
广东省妇联呼吁,相关部门对认定工伤的前提应该给予更为人性的理解。随着法律的日趋完善,在工作时间内喝水、上厕所出现的意外都已经被纳入工伤的范畴。事实上,在珠三角地区,超时加班的情形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短暂休息也变得和喝水、上厕所一样必需了。因此,因休息出现的意外是否算作工伤,更值得关注和探讨。 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