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召开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许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尤新友所作的关于许昌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报告。一个多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该法第二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监督法》的出台细化了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将会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许昌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由衷地说。与检察工作关系密切的《监督法》出台后,将对检察工作产生什么影响,记者近日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几家检察院和专家都与杨祖伟有同感。
细化和深化对检察院的监督
“《监督法》虽然是‘小监督法’,没有包含审计监督等内容,仅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但深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使监督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对《监督法》的总体评价。
莫纪宏说,《监督法》使人大对检察院的监督变成了一项经常性工作。“以往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在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检察工作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如何监督检察院缺乏规范化、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现在《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就把人大监督变成了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多了一个获得人大理解支持的渠道,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
“《监督法》最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避免监督成为个人行为,使监督更加完善。”莫纪宏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董常青曾经当过人大代表,对人大监督做过专题调研。“以前,人大对检察院的监督规定散见于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监督法》的出台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的监督更具整体感,”董常青说,“《监督法》的立法技术很高,一方面使检察院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人大通过对检察院的监督,也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双方在监督与被监督中都得到提高。”
接受监督和获得支持相结合
“我们是人民的‘长工’,人大常委会好比是‘东家’,不把工作干好点,拿什么向‘东家’交代呢?”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杨祖伟检察长打了个形象的比喻。
据了解,在《监督法》出台之前,许昌市检察院每年都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检察院派员到场听取意见。“用法律把这种监督方式固定下来,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杨祖伟说。
就在7月20日,许昌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关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专项工作报告。在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上,记者看到,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等。
“我们随后就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然后把整改措施发在《许昌日报》上,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杨祖伟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多年来也一直坚持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最初是我们主动联系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后来每年年底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时,提前让检察院准备报告议题。这种方式使检察院接受监督的同时,也获得人大的支持,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董常青说。
据了解,在一次报告中,海淀区检察院反映检察建议没有法律效力、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后,人大常委会准备开展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
《监督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审议意见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应将处理结果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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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们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他们,但一般是口头方式。《监督法》规定用书面报告形式促使检察院更深入反省自己,有助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福建省武夷山检察院检察长尹海毅说。
《监督法》还规定,检察院要研究处理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并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尹海毅认为,这使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的有效性更强了。“原来,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可能就是走过场,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监督法》作此规定后,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检察院更要把工作做好,经得起检查,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会认真整改,反馈给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以提出书面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作出答复。
“这种方式使检察院和人大的沟通更直接,更有效率。”董常青说。据了解,海淀区检察院多年来坚持派员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报告,认真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如果代表对检察工作提的意见可行,检察院还会把它写入第二年的工作计划。
司法解释“打架”有了解决通道
《监督法》的诸多条款中,莫纪宏比较赞赏的还有第五章的内容:“两高”司法解释自公布起30天内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两高司法解释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这使‘两高‘司法解释相抵触时有了解决的通道,对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莫纪宏说。
检法两家司法解释不统一对检察工作带来的不便,很多检察官都有切身体会。几年前,董常青还是海淀区检察院公诉处一名检察官时,和同事办理一批非法经营案件,法院最后作了无罪判决。“原来他们依据的是法院的一个内部文件,提高了立案标准。《监督法》的这条规定将使两高司法解释的冲突减少,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监督法》还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如果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两高”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两高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这条规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力度更大了,也更容易操作,会减少因为司法解释冲突造成的法制不统一现象。“莫纪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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