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财政局对外发布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单位为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不都免税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工作中,职工本人一般不将单位所缴纳的“三费一金”作为个人收入,从工资单上也难以了解单位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实际数额,这样对达到一定标准须年终申报,以及从两处以上所得的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一定困难。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设定统一的“三费一金”扣除标准后,对于超基数和超比例多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个人收入总额征税,可以更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缴存公积金超过标准要征税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通知》本市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规定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5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94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一些部门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了税法的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此外,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通讯员曲明记者严洪伟责任编辑:孙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