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我国未成年人维权新路
安徽社会调查员正走上前台
平安特稿 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在安徽全省,社会调查员正从探索试行逐步走向前台。
9月8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共青团巢湖市委联合为40名社会调查员颁发了聘任证书。 这些社会调查员将在涉及到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前,对未成年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庭审时向法庭陈述调查报告,为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安徽铜陵、蚌埠等地正在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调查员。
说到社会调查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活动,谁都不能“冷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项制度是合肥中院和团市委积极探索,于2002年建立的一项未成年人维权制度,在全国是首创,开辟了我国未成年人维权新路,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供法院量刑时参考。调查活动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交友情况、心理和生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此外,社会调查员可以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感化。根据法院的安排,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前,出席法庭宣读调查报告,并做好庭审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等延伸性工作。
如今,合肥市第二批37名社会调查员,已于今年7月中旬上岗。该市的社会调查员志愿者已近60位。
合肥中院刑庭的同志还清楚地记得当时他们适用社会调查员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当时刚满15岁的小张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参与一起出租车团伙抢劫案被送上了法庭,案件审理期间,社会调查员对小张的非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报告内容,法院考虑到小张平时表现正常,系受人诱惑的初犯,决定判决缓刑,让小张悬崖勒马,重新做人。
安徽省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张权曾以社会调查员的身份,走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庭,为褚某等四名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对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做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张权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人力等因素的影响,法院不可能在审前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以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轨迹,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因素,准确适当地给予判罚,从而有效避免过轻或过重的判决给未成年被告人以后的教育改造和成长之路造成不利影响,社会调查员正好弥补了这方面的缺少。
据悉,该制度在合肥实施以来,已完成调查案件30多起,涉及未成年人被告人70多人。
不过,此项制度在实施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刑法的规定,这是宪政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具体落实。比如,抢劫是一种恶性犯罪行为,最轻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是不能适用缓刑的。显然,合肥中院适用“调查员制度”后,这类案件导致量刑畸轻,处罚不当。而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合肥中院让“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且独立于控辩双方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把所谓“调查报告”当做量刑的主要依据,更无视于法定证据规则的规制。
支持这项制度的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社会并不能仅仅惩罚就算了事,更为重要的,要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罪犯得到改造和教育。对于不慎失足的未成年人,如果其平日里表现很好,法院判决时将其平日表现考虑在内,这种“人文关怀”无疑会使罪犯内心受到触动和感化,从而及早改邪归正。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考虑未成年犯罪人平日表现并作为量刑参考,本身也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体现。未成年人在很多方面处于一种弱势和被动地位,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学校、社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庭审的效果来看,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全面准确的分析,给未成年人的家庭、所在学校和同伴们都产生了很大的触动,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感化效果。以独立身份出现的社会调查员,其公正的姿态和调查的权威性也容易受到各方的接受和认可。目前,合肥市各城区的法院已普遍设立社会调查员,以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改革。(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