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补偿办法不敢宣传
对野猪成灾的县区的林业部门来说,猎杀野猪固然是摆在面前的一件大事,但更令他们感到头疼的却是野猪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
据了解,1992年,我省将野猪列为一般保护动物,2000年,野猪被列为国家一般保护动物。直到目前,野猪还只是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考虑被列入一般保护动物的名单,并不是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林业部门坦承,野生动物给农民造成损失,农民理应来向林业部门和政府寻求补偿。问题在于,对于一般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很明确的依据。
有专家告诉记者,2004年11月4日,省政府曾公布过一个《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其中规定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
虽然,这个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只是针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作的规定,但林业系统中有一种比较强烈的呼声认为,作为一般保护动物的野猪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照这个办法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真的以此为据补偿农民的损失,由于损失太大,需要补偿的也太多,政府承担也有较大困难。所以,有的地方林业部门根本就不敢向群众宣传这个2004年公布的《补偿办法》,以免给本部门和当地政府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仅靠县一级政府很难解决
针对野猪泛滥成灾愈演愈烈的现状,饱受其苦的山区林业部门近年来提出过一些应对措施和建议,其中包括:
野猪是杂食性草食动物,易于驯化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应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开展活体野猪等兽类的驯养繁殖,提高经济效益。
加大建立自然保护区力度,用保护专款补偿野生动物伤害人畜及危害农作物的损失,从根本上有效保护并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建议由县人民武装部和公安局联手,使用麻醉枪支,组成专业队进入狩猎区捕杀。
充分利用国家小城镇建设政策,对偏远地方群众实行移民搬迁。
这些措施有效吗?林业系统人员表示,应该说都是有道理的,但这些措施也并不新鲜,并没有使野猪成灾的现状得到大幅度的改善。所以,肯定还是有其局限性。而不少在林业系统一线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认为,野猪成害的问题并不是县一级的政府能够解决的———这需要从法律、法规上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平衡、枪支管理、农业安全生产等多角度考量,寻求有效突破口。
关于野猪之害的讨论日渐热烈,争论也将继续。但对于已经受到和正在受到野猪损害的山区农民来说,这是一个必须立即提上日程予以解决的问题,就像一位受灾户所说的:“毕竟,有着切肤之痛的是我们,受到威胁的也是我们。”
本报记者 薛振宇/文 强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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