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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9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后,广州在防治汽车排气污染方面又有新举措。记者昨日获悉,最新出炉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简称《修改建议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广州首次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写进地方法规。
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表示,此举将鼓励市民购买低污染排放车辆,加快高污染车辆的淘汰更新;通过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将有利于缓解中心区(繁华路段)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内容摘要:
市政府可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限制区域和限制时间行驶。
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排气污染不合格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被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
环保标志如何派发是否收费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限制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市民欢迎
《修改建议稿》透露,广州将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如何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目前北京、深圳等城市已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目前广州的机动车拥有量超过180万辆,每天有四五百辆新车上牌。机动车排气污染对空气质量造成极大压力。为此,广州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并将对机动车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广州市环保局近日表示,广州将先给国Ⅲ标准车辆发放环保标志,明年的适当时候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而有行内人士认为,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是为将来广州某些重要路段或污染严重路段的车辆限行作准备,但并不意味着限行政策马上就会实施。
从记者处得知这一消息后,许多司机的第一反应是担心环保标志牌的发放手续繁杂。之前有消息称广州的环保标志可能采用罗马数字Ⅰ、Ⅱ、Ⅲ、Ⅳ的标志,分别对应着车辆尾气排放的欧Ⅰ、欧Ⅱ、欧Ⅲ、欧Ⅳ标准。对此,有着8年驾龄的阿祥认为,环保标志应该越简便越好,让人一目了然。
新购车的李文伟说,新车最好是环保标志和行驶证一起发放,并且不要收费。据了解,深圳的做法是环保分类标志首次发放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标志发放不收工本费。
在中山五路捷泰广场上班的黄小姐则建议,划定限行区域首先要考虑市民的感受,像旧城区许多路段堵车严重人行道又很窄,应首先列入限行区域。
实施环保标志后外地车咋办?
据悉,深圳的做法是,规定异地车在深与当地户籍车同等待遇,即进入限行路段的外地车须申领绿标。对异地机动车发放的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长期和临时之分。长期绿标有效期为1年,临时绿标有效期为30天。车主可根据停留在深时间的长短和需求自主选择申领长期绿标或临时绿标。
交警叹暂扣行驶证处罚执行难
有段时间交警“事实上”停止抽检上路汽车的尾气
本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修改建议稿》的另一焦点,是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机动车排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合格。”
暂扣行驶证有依据吗?
据了解,广州市从1996年开始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道路抽检,但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道路抽检的执法却遭遇尴尬:《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交警有处理机动车排气超标的执法职责,由省交警统一印制的处罚文书中,也没有“尾气超标”这一项。因此,有一段时间“事实上”停止了对上路机动车的尾气抽检。
此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2004年7月29日通过修改决定,保留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行驶证的规定。
实际上,现在交警部门虽然时有设点抽检汽车尾气,但由于法律理解上的问题,并未对抽检超标的机动车实施暂扣行驶证的处罚。
实际操作中交警将慎重执法
就这一问题,昨日广州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查询时表示,目前交警部门对上路机动车拦车进行尾气抽检是配合环保部门的执法需要,未实施暂扣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的条件和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而且对交警“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等行为设定了严厉处罚,除了对当事交警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些规定对执法部门滥用权力是很好的制约。
在此情况下,交警部门慎重执法完全可以理解。
修后排气不合格汽修厂要罚3万
汽修厂称尾气超标燃油是关键,要他们背“黑锅”很冤
与市政府提交审议的初稿不同,《修改建议稿》最大的改动是增加对汽车维修厂的责任追究。《修改建议稿》规定:维修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配置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测量仪器,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维修的机动车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违反这一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排气污染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这一规定,多家汽车维修企业反应强烈。
广州梅花园汽车维修厂厂长袁绍明表示,如果确实是维修厂的维修质量出了问题导致汽车排气不合格,维修厂甘愿受罚。关键是《修改建议稿》对此规定过于笼统,维修厂很容易蒙受“不白之冤”。
他说,汽车尾气超标的原因非常复杂,其中除了发动机和排气系统之外,燃油也是重要的原因,不能把燃油问题的责任算到维修厂头上。另外,维修厂不可能强制要客户维修排气问题。即使是维修发动机或者排气系统,包括的内容也很多,比如冷却、润滑、漏油漏水问题等,并不一定与废气排放有关,不应把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维修和废气排放直接挂钩起来问责。 (文/记者李桂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