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宣布新闻“禁区”,包括:未经批准,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采访;重大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法发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等等。
(《新京报》9月13日报道)
有专家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许多国家都对未决案件的报道有所限制,避免出现“媒体审判”的情况出现。只不过,他们对媒体的限权,是建立在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之上,当“媒体审判”所引发的不公平可能大过法院的审判不公时,基于公共利益才对媒体发出限权令。而在我国现阶段,权大于法、黑箱操作、司法腐败等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还是存在的,再限制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作用,失掉最后一道民意防线,意味着什么?对司法、对社会,利大还是弊大?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从来就比较暧昧。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中的最重要、从宪法层面得到保障的权利之一,由言论自由导出的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但是对司法领域而言,媒体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任由泛滥,可能会导致先入为主的“舆论审判”;动辄禁止,缺乏监督同样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因此,要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方法,寻找一条两相兼顾的“最优路径”。
1994年8月,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相聚,研讨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关系,通过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准则在导言中就给两者之间一个明确的定位: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
准则把媒体的自由放在第一位,司法在其次,其原因在于公民权利应当高于政府的权力。当然,司法也要独立,也要避免“媒体审判”,那只能采取“独善其身”的措施———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某些特定程序和案件情况不向媒体公开;通过法官和陪审员的道德自律……等等,而不是随便对媒体限权。
无论是从权利的层面,还是利益的角度考量,司法都不应该随便限制媒体的权利。所以,最高院应该三思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