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拖欠工资两个多月,还想追究辞职员工的违约责任,日前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了这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并且裁决该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而职工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据了解,张某是一家工厂职工,去年底因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很快便出现了亏损,连续两个月没有支付员工的工资,张某见迟迟不发工资,就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当即支付所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合计2500元,可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随后他就没有来单位上班,而企业却将其除名,并表示向张某追究违约的责任,刚好跟他的工资相抵消。交涉无果之后,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单位却辩称,张某没有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存在违约,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劳动仲裁部门经过调查后裁决,厂方无权对张某作出除名处理,并及时支付张某的2500元工资。对此,劳动仲裁人士指出,根据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见张某并不存在违约,相反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