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14日讯
对于海口城管队员来说,在查处乱摆摊或违法“三车”时,经常会暂扣小摊小贩、非法三车车主的一些物品。记者昨天了解到,新成立的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暂扣物品如何管理已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任何单位不能暂扣当事人物品。城管执法队员在暂扣物品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盖有执法机关公章的暂扣物品清单,详细登记暂扣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内容,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暂扣物品清单须注明处理期限和处理地点,处理期限一般为7天。易腐烂、变质物品可视情况决定处理期限。
同时,执法机关必须设专管员负责对暂扣的物品实行统一入库管理,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此外,无主暂扣物品或易腐烂、变质物品,在确保卫生、安全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送福利院、养老院等非赢利性的福利单位,由接受单位开具收物详细清单,并签字、盖章,交由仓库专管员备案存档。
执法机关在查处违反暂扣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时,被查单位应予配合, 按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规定,依法暂扣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允许单位内部自行作价处理。
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暂扣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向荣李佳妮)(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