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田文荟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曾亚莉
本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都是那女人害的,骗走手机不说,还令我没脸见朋友。”提及这次“酒吧艳遇”,王永极度郁闷。更令他烦恼的是,他不知道是否应该赔偿朋友的损失。
8月31日晚上,第一次拿工资的王永兴奋地将好友李玉约出,来到他向往已久的酒吧见识见识。第一次到酒吧,王永对周围的一切充满好奇,有人搭讪他就跟人家掏心窝,不到十分钟,他便结识了自称南京某学院的李梅。
李梅的热情打动了王永,他将李梅介绍给了李玉,三个人谈得十分投机。随着音乐的响起,李梅主动邀请王永跳舞,可跳到一半,李梅称要去洗手间。王永在舞池中傻等了许久,李梅没有出现,李玉却一脸焦急地跑来了。“你快把她劝回来吧,我手机还在她手上呢。”李玉的话令王永一头雾水。
细问之后,两人这才意识到上了当。原来,李梅借故去洗手间离开后,一脸伤心地找到了李玉,称自己和王永吵架,并借走了李玉的手机,一去不回。“那部手机可是李玉花了一个半月工资买的,现在丢了,全怪我。”王永说,他现在很矛盾,自己是不是应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呢。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徐金波律师认为,从友谊角度上讲,王永可以适当给李玉一些经济补偿。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王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梅的敲诈行为和王永主观上没有联系。(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