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期待“自选民警制”提升公安执法水平
阮占江
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披露说:随着案件主办责任制的推广和主办民警等级考评制度逐步完善,将有可能在全市试行“市民可以挑选辖区主办民警”的报案制度。 可以说,这两个彼此继承、互相关联的制度性举措,对于提高公安人员的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公安执法的法律和社会效益,都将产生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从今年5月开始,北京市公安局在基层派出所推行案件主办民警责任制,即基层派出所接报受理的每一起案(事)件从受理之初就逐一对应和落实到某一个主办民警身上,由这个主办民警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协办民警有序开展查办工作,通过考核主办、协办的职责履行情况,将案件的主办、协办责任落实到人。
不难发现,这种主办民警责任制,实际上就是通过把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人,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不干事的有危机;实际上就是通过使权、责、利更加明确,让民警从“请示办案”变“主动办案”,从“扎堆办案”变“明晰办案”,从而能够切实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执法水平;同时,由于主办责任制要求主办民警必须主动、及时地回答和解决民众以往一些问询无门、易对公安工作产生质疑和误解的问题,这就不仅体现了警务工作应有的公开、公正、透明,也体现了对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从而必然能让更多的人感觉到踏实、放心,消除诸多心理上的消极因素。
实际上,也正因为如此,主办民警责任制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颇为直观而积极的作用。据了解,自从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以来,北京公安机关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了。以中关村派出所为例,7月以来该所的结案率已经达到了80%。同时,群众对案件办理的满意率也是大幅上升,来信来访数量明显下降。
但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如果只是单纯地推行主办民警责任制,一些新的问题可能会随之产生,比如说,这个主办民警究竟由谁来确定的问题。要知道,正所谓人和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几乎谁都希望自己能够碰到认真、负责、公正的民警;而如果碰上一些不负责任、能力低下的民警,原本意义再积极的制度也会丧失其应有的意义。因此,这就必然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到位,来对这其中各种可能会存在和出现的情况进行应对。而北京市公安局在逐步完善主办民警等级考评制度的基础上,逐渐试行“市民可以挑选辖区主办民警”的报案制度,无疑就是对原先的制度漏洞的一种制度性回应和修补。
而且,随着市民自我挑选办案民警制度的推行,那些业务能力高、责任感强的民警,必然会成为大多数市民的首选;而那些水平低庸、不负责任的民警,必将会遭受冷落。如此以来,一种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和淘汰机制必然会就此产生。而在这种机制下,那些缺乏责任感,业务能力相对低下的民警,就必须积极克服自身在思想、行为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并以良好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来争取民众的选择。这样就不仅让民众实现了参与权等一些基本权利,而且也能从整体上促进执法者素质、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改善。
当然,有关方面必须有所注意的是,民警固然可以让老百姓充分自由地挑选,但这不能意味着一些原有的正常制度和程序就可以不要了,比如“回避”制度和淘汰制度。实际上,由于我国是一个典型的重视人际关系的社会,这其中肯定不能排除会出现某些人挑选自己或熟悉或关系不错的民警来办案,从而让执法的中立性、公正性相对大打折扣的情况。因此,对于这些情况,有关方面在推行“自选民警制”时应该有所考虑,并有所体现;同时,对于这其中必然会出现的好民警经常被抢选、差民警“门可罗雀”的情况,有关方面也应尽快落实相关的淘汰选择制,从而尽量避免出现“能者多劳”、“庸者逍遥”的尴尬局面。(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