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徐京跃 陈菲)公安部日前下发的《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奖励申报事项进行考核时,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
公安部出台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系统内奖励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规定,考核对象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的,应当征求考核对象所在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由他们出具书面意见材料。考核材料包括考核工作情况、各方面的意见和考核对象的主要表现、突出成绩以及存在的主要缺点、不足等内容。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奖励考核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奖励申报事项,奖励批准机关不予受理。
又讯: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就深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提出具体要求。根据要求,年底前,申报“平安畅通县区”的,超速、客车超员的违法行为发生率不得超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