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梧州地区(贺州地区、贺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牌证科科长、车辆管理所所长、副支队长邝锦荣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邝锦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合并原判犯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1997年2至5月间,被告人邝锦荣利用其担任原梧州地区交警支队牌证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黄玉仁办理了139台走私小轿车入户、上牌,先后在梧州市大酒店黄玉仁的办公室内四次收受被告人黄玉仁给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6万元。
1997年5月份后,贺州地区交警支队(原梧州地区交警支队)搬到贺州市办公。被告人邝锦荣利用其担任贺州地区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车管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间,以包干办理的形式为被告人黄玉仁办理了164台走私小轿车入户、上牌、转户。被告人黄玉仁按每辆车包干费人民币12000元给了被告人邝锦荣包干费共人民币1968000元。被告人邝锦荣除交了入户费人民币1335749元,规费人民币30260元外,共得好处费人民币6019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邝锦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61991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判决被告人黄玉仁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据了解,在2000年12月,被告人邝锦荣因犯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因发现其还有受贿行为而引发本案。(费文彬覃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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