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干部交流将正式启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干部交流由甘肃省各级党委及其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这是记者9月12日从甘肃省人事厅获悉的。
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据了解,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本次交流的重点。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种情况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以下四种情况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1.在交流过程中,党政领导干部出现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县(处)级干部本市范围内交流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记者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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