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账杀人毁尸、在看守所内绑架人质想脱逃的齐增华,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同案犯何宏辉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判令被告人齐增华、何宏辉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10000元。
被告人齐增华,1976年9月17日,初中文化。被告人何宏辉,又名何红辉,化名杨训友,绰号“雷公”,1979年6月27日生,初中文化。
2002年4月,齐增华因承包经营道县仙子脚镇电信支局,向齐某某之夫陈某某借款11.3万余元。齐某某多次向齐增华催还借款,齐增华以各种理由拒还。出于赖账的动机,齐增华意欲杀人毁尸。
同年8月19日晚7时许,齐增华安排外甥何宏辉购80买元汽油装入汽油桶内。当晚11时许,齐增华赌博后,与何宏辉会合,来到原湖南省跃进机械厂齐某某的住处。齐增华将汽油桶拎放在齐某某的家门口并敲开门,与何宏辉进入齐某某家,商谈还款事宜。谈完后,何宏辉先行离开,齐增华走到门口时,返身掐住齐某某的颈部,齐某某抓伤齐增华的左脸,何宏辉见状,持事先齐增华交给他的手铐铐住齐某某的双手,齐增华在客厅地上将齐某某掐昏。齐增华、何宏辉听见齐某某的女儿陈某(4岁)的叫喊声,便来到卧室,何宏辉按住陈某的双脚,齐增华掐住陈某的颈部,致其昏迷,接着齐增华又将同床的齐某某的儿子(8个月)掐昏。尔后,齐增华、何宏辉将齐某某抬进卧室床上。何宏辉出门发动摩托车,齐增华在卧室内寻找借据未果,便从门外拿进汽油淋洒在室内纵火,并关上房门,与何宏辉仓促逃离。经法医鉴定:齐某某、陈某、齐某某之儿子均系因火烧致窒息及重度广泛性烧伤(四度)而死亡。案发后,齐增华、何宏辉分别于2002年10月23日、2005年7月2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韶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3年2月3日下午6时许,道县公安局看守所值班干警发现齐增华身上藏有可疑物,即向所长作了汇报,张即带领干警对监房进行清理。齐增华见状,即左手抓住同监人员何某的头发,右手持铁制电风扇叶片架在何某的颈部。看守所干警、武警战士闻讯赶来,勒令其释放人质,但齐增华拒不服从,继续挟持何某来到看守所监区内的最后一道门边,置有关部门领导的劝阻于不顾,要挟必须提供脱逃的车辆,否则要杀害人质。齐增华准备乘上提供的车辆,在场的领导、武警战士及公安干警将其制服,何某得以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增华在故意杀人中系主犯,主观恶性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不思悔改,还继续犯罪,应从严惩处。被告人何宏辉在故意杀人中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可从轻处罚。(朱习生胡英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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