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颁布实施《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政府补贴景观照明电费
本报讯城市景观照明电费有补贴了。记者昨日从市城管局获悉,市政府日前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的范围内所设置的景观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城市广场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社区公园照明、城市雕塑照明以及商业照明等)设施,其维护费及电费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维护费及电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年度预算。
该《办法》对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分为已建设施和新建设施两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一、已建景观照明设施:(1)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和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2)金融单位、酒店不予补贴维护费,补贴电费50%。(3)写字楼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4)住宅楼、商住楼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5)其他楼宇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二、自该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凡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范围内由产权单位(业主)新建、改造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局核验后,按以下范围和标准进行补贴:(1)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2)住宅楼补贴维护费100%,补贴电费100%。(3)其他各类楼宇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以上费用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补助两年,自第三年开始按照已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
该《办法》还规定:维护费及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
市城市管理局将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维护费及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维护费及电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管理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核拨一次维护费及电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