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为了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5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商家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否则商家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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