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是不是意味着曾经发生过这种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情,条例实施后将如何进行监管?
陈建智:这种情况其实时有发生。 个人劳动防护是保障从业者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为了加强对从业者个体的劳动防护,使其免受伤害,保证生命安全。因此,必须要保质保量按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个建筑工地曾发生了一起事故,三名工人乘吊篮在楼外作业,工作时一侧钢索滑脱吊篮歪斜,三名工人坠落。其中二人没系安全带坠地身亡,另一人因身系安全带而保住性命。
《条例》实施后,我们会按照《条例》相关条款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对未给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以货币和其他物品替代按照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