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30万
法制网讯记者吴亚东陈俊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指定女儿为惟一受益人。他遇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以他投保前有吸毒史为由拒绝赔偿。经法院判决,9月11日,陈俊10岁的女儿最终获得30万元赔偿。
陈俊的女儿帧帧1996年4月出生,1997年陈俊开始吸毒,1998年被强制戒毒。2000年,其妻薛雨与陈俊协议离婚,帧帧由薛雨抚养。
2003年,陈俊在保险公司投了终身男性重大疾病险,保险期为20年,并附加了意外医疗、意外伤害和住院安心险,在保单中他指定帧帧是惟一受益人。2004年4月,陈俊遇车祸当场死亡。
2005年,薛雨作为帧帧的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称,因投保时陈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吸毒史,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只同意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现金。
薛雨代表女儿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法院认为,陈俊投保前有吸毒史,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理赔款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陈俊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陈俊虽然没有如实告知其曾有过吸毒史,但其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与吸毒史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能确定陈俊有违背诚信、追求不当得利的恶意,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帧帧保险金3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