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被抓现行,后又被查出有案底,劳动教养部门决定将其劳教一年。但卖淫女认为这样的处罚太重了,近日,她起诉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撤销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
卖淫女与老头同被抓
今年5月26日,公安部门接到居民举报,建邺区东升村17幢某室有人在卖淫嫖娼。 警察敲开了门,里边是一名中年女子和一位年过六旬的男子。两人都衣衫不整,随后,警察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审查。
女子自称38岁,来自安徽农村。她承认因为经济窘迫才干了这档事。老年男子随后也坦白了他和卖淫女之间的“私情”,他说:“我挺无聊的想找人聊天,就找了她,发生过几次关系。我每次就给她三五十元。这次我和她事先电话联系的,才进去一会。”
于是,警方根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女子实施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下了行政拘留书。但随后警方发现该女子曾因卖淫被行政罚款过。同时,鉴于该女子卖淫情节较严重,派出所将她移送到了南京市劳动教养所,并将先前的行政拘留行为撤销。
劳动教养所根据女子的卖淫情节,下了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卖淫女认为处罚太重
目前,卖淫女已经在劳教所接受劳教。但她坚持警方弄错了,那天卖淫还没开始,应该是未遂,怎么能按照屡教不改来处理。于是,她请了律师写下诉状称,首先自己不构成劳动教养的条件。其次,公安部门对她的处罚“出尔反尔”,有“一事两罚”的嫌疑。
劳教委认为,女子卖淫被抓现行,且有前科,因此卖淫的事实毋庸置疑,何况嫖客也交代了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及结合《劳动教养施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因此,他们作出了劳动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劳教委没错
南京市某检察院王检察官认为,根据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是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毕竟此卖淫女与彼卖淫女的情况不一样,可能两位卖淫女都是二次卖淫被公安发现,但根据情节轻重,公安可以决定行政拘留,也可以决定送她去劳教,这就是自由裁量。
律师:不存在一事两罚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高宏伟律师称,该女子如果从公安“一事两罚”的角度为自己辩解,有点行不通。那么女子可能会从处罚不合理角度辩护,但劳动教养委员会作的决定只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是合法的。即便合法不合理,也不应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链接: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与此同时,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并对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提出了“像父母对待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的“三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