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15日讯
镇干部上门催收税款,纳税义务人李某不仅拒不缴纳,且持钩刀追砍镇干部。检察机关以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却认为,没有征税资格的镇干部违法收税在先,其越权执行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日前,就公诉机关对李某犯防害公务罪的指控,临高法院认为无罪,检察机关也撤回了这一起诉。
2003年7月30日下午,根据临高县博厚镇政府的安排,镇政府干部王某、张某,到该镇武新村征收农业税。两人来到李某家,催欠缴的税款。然而,李某不仅不肯交税,反而殴打王某,并操起家里的钩刀追砍王某。在李某家人和村干部的劝阻下,镇干部王某才得以离开现场。此事导致王某、张某两人未能收取税款。
今年3月,临高县检察院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防害公务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认为,王、张两干部受镇政府的指派,对李某所欠税款进行催缴,两人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李某殴打追砍王某,阻碍了王、张二人执行公务的进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临高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害公务罪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一规定维护的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我国法律只赋予税务机关行使征税职能,税务机关是法定的征税主体,镇政府不具有征税资格,除非有税务机关的书面委托,否则镇政府无权代征。
而本案中,博厚镇政府只得到了镇农税所的口头委托,而农税所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委托,且口头委托也属无效。所以,王、张两干部向李某催缴税款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严格地说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害公务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害公务罪。(岳嵬吴春萍)(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