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艳)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再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分别提高了50、40、30、20元。
去年,我省虽对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调整,但一年来相关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的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GDP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加之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较大幅度调整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并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因此,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我省对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将坚决纠正以下借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意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一是一些企业任意扩大最低工资所包含的范围,把加班工资和中夜班、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等也纳入最低工资范围;二是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变成了企业的“标准工资”。据悉,今后最低工资标准将至少两年调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