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被告人接受宣判。
一个内向怯懦,一个有点骄横霸道,江门市某食品厂的这样两名员工被安排在紧挨的宿舍住。结果,骄横霸道的伍某不管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经常欺负内向怯懦的赖某双,赖某双为此甚至辞了工作。 想来想去觉得自己非常窝囊的赖某双不甘就这样走,便纠集4个老乡要将伍某打成残废,结果把伍某打死,近日,4人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
受欺负被迫辞工寻机报复
赖某双是韶关市乳源县大桥镇三元村委会泥鳅塘村人,在江门市某食品厂工作。他性格比较内向怯懦,恰好被分在仅挨着有点骄横的伍某的宿舍旁住。伍某见赖某双性格如此,不管是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经常欺负他。垃圾经常扫到赖某双宿舍门口,工作上的事情能推就推给赖。一向不多事的赖某双唯有默默忍受。忍耐多时之后,他不胜其烦,觉得生活非常没意思。2005年8月14日,因为伍某的关系,赖某双辞去了食品厂的工作。
不过,他觉得吞不下这口气。当天,赖某双找到同村的赖通济,叫他找人趁伍某去买彩票的机会教训一下伍某。第二天,赖某双购买了1把柴刀。8月16日,他又与赖某济一起买了3把西瓜刀,并打电话要求老乡张某林、李某昌帮忙开摩托车载人去酱油厂。
当晚7时许,赖某双、张某林、李某昌、赖某济及赖某济纠合的张某成、李某华、简某华、“土炮”(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海区河南下沙某商店门前集中。人到齐后,赖某双吩咐大家乘伍某外出买彩票时动手,只砍手脚,要将伍某打成残废,他自己因为害怕被人认出而在附近的蓬江铁桥等候。
随后,赖某济等5人携带赖某双准备好的柴刀、西瓜刀来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河南下沙江门市某食品厂前的路边。张某林、李某昌在该处等候接应,赖通济等5人进入江门市酱油食品厂。其中,李某华在该厂门卫室外面负责望风,赖某济等4人持刀去该厂宿舍寻找伍某。
进入宿舍区后,赖某济等4人在伍某宿舍前的小巷遇到伍,赖某济假装与伍某打招呼后走到其背后持刀往伍的右大腿处砍了1刀,张某成、简某华、“土炮”3人见状,也持刀往伍某身上乱砍。砍完后5人乘张某林、李某昌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伍某系遭他人持锐器砍击腹部、四肢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受害者家属将厂方也告上法庭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伍某的女儿、父母和哥哥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将4名被告人及食品厂列为被告,索赔47万元。伍某的家属认为,伍某被4名被告人共同伤害致死,4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伍某作为某食品厂的员工,却在厂内的宿舍被4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食品厂没有尽到阻止被告人赖某济等人入厂行凶和及时配合抢救伍某的义务,应对以上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4名被告人对赔偿没有意见,但均表示没有能力支付。食品厂称,案发时伍某与该厂已经不存在雇用劳动合同关系,案发地点不属于其厂区范围之内,故其不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认为,4被告人应连带赔偿伍某家属33万元。
工厂须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工厂是否须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责?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伍某被杀案中,认为工厂须对员工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未能阻止行凶者入厂的厂方要补偿被杀员工家属3.3万元。
法院认为,尽管食品厂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厂与伍某的劳动合同于2005年1月31日期满,但多名证人证实伍某在合同期满后至案发前又回到该厂做搬运工,食品厂辩称其与伍某不存在雇用关系不符合事实;又查明,案发地点在食品厂的员工宿舍区,属于该厂开放式厂区的一部分,食品厂对该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由于江门市某食品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员工伍某被伤害致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其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4名被告人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其负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万元。(记者罗爱萍摄影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