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9月15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长兴县的两人经过合谋,先后与同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货车的两份合同,此后又故意使中介公司违约,从中骗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定金差价。法院最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
去年7月,长兴县个体户陈春与同乡汤志华合谋诈骗汽车中介公司。由汤志华到本县的一家汽车中介公司,称自己想要购买一辆二手货车。当天下午,陈春也故意到这家中介公司,声称自己想转让一辆二手货车。
中介公司认为有生意可做,便与“买家”和“卖家”进行了协商。不久,“买家”汤志华和中介公司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车辆转让款为8.5万元,汤志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
随后,“卖家”陈春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车辆转让款为8万元,4天内支付余款。中介公司根据陈春的要求,向其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
协议签订后,“买家”汤志华以筹款为由拖延时间,最终使中介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余款支付给“卖家”陈春。于是,陈春便以中介公司“违约”为由,没收了中介公司支付给自己的1万元定金。二人从中骗得定金差价5000元。
长兴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春和汤志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分别判处二人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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