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我对法律有了了解,知道以前凭哥们儿义气打架、抢东西是犯罪了。一定争取早日出去,好好孝敬爸妈。”17岁的胡某说。
胡某的回答说出了很多被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感受。 正如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胡红艳所言,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都不知道什么是犯罪。
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被起诉率,每年呈7%左右的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有罪判决率高的现实状况让人担忧。应该扩大取保候审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和起诉率。”
为了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改正机会,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组在永康市开始了为期一年多的实验,扩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何种情形能被取保候审或不起诉
改革实验课题具体主持者、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介绍说,课题组明确了案件筛选标准,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根据评估取保风险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评估取保风险小的,可以取保候审;而对涉嫌犯罪的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根据评估酌定不起诉风险小的,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据了解,课题组进行风险评估有非常详细的正、负指标,综合各项指标评议后,得出风险大或小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建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酌定不起诉后,需要履行6项附加义务。首先,要提交不再实施违法犯罪和特定不良行为的书面保证;每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向承办人书面报告工作、学习、生活状况;接受强制性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不得与同案犯见面或通话;当被害人特别提出请求时,不得与被害人接触;定期参与特定的公益性工作。同时,监护人也需要履行对被取保候审或酌定不起诉人的监督、劝导及向办案机关报告等各项义务。
以酌定不起诉为例,2006年课题组通过对14名被酌定不起诉人的回访(取得联系者13人)发现,不起诉后工作、学习的占78.57%,重新犯罪率为零。而在未被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嫌疑人中,56.1%的人被法院判处缓刑。“这说明酌定不起诉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嫌疑人逃逸后怎么办
在课题组开展实验之前,永康市检察机关1999年开展的“未成年人维权岗”活动中,就提出对本市户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条件地采用酌定不起诉,2005年开始的实验不但将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其中,还适度扩大了取保候审的对象。
据了解,流动人口犯罪在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的犯罪中占绝大多数,永康市流动人口犯罪大概占到了总量的70%以上。这部分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又没有保证人和担保所需要的经济能力,这成为妨碍扩大取保候审越来越明显的制约因素。
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应如何处理是实验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碍。目前,除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外,没有其他制裁措施。加上追逃成本高,证明保证人有过错十分困难,实践中很难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形成有力的拘束。事实上,在实验后,由于案件压力,在“可保可不保”的情形下,一些办案人员倾向于以往的操作方式。
他们能正常融入社会吗
无论是之前永康市检察院的实践还是课题组的改革实验,都同样面临社会支持保障机制缺位的问题。首先,办案机关、家庭、学校、企业、村(居)委会之间普遍没有建立有效的共同监管机制,缺乏对外来务工人员中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救济措施,尽管课题组提供了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或回乡补助,但无法解决他们在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后的监督、教育问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不起诉后,面临来自学校、同学、邻居、工作单位等各方面的社会歧视。课题组在永康市两所中学的4个班级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的问题之一是“如果你的同学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了,你怎么对待他?”结果,38.27%的人回答“犯罪的人讨厌”、“不愿和他们接触。”
永康江南派出所副所长王伟峰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取保候审后的监管问题,目前主要靠家长监督、督促,而政府这一块基本上是空白。
最后,课题组认为,有必要在一定规模实验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主导、社会机构广泛参与”的模式,设置专项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由来自政府、就业职能部门、律师、教育机构、社区等地的人员组成决策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