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薇实习生李琳)本报先后报道了多家单位最低工资不达标的问题,9月15日,又有多位读者反映所在单位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还有个别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的临时工。他们以临时工为名,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部门表示,“临时工”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市民韩先生向记者反映:“我在沈阳一政府机关后勤部门已经干了三年了,一直没签合同,每月350元工资一直没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更是没给我们上过。最近听说沈阳市最低工资都到550元了,我们的工资还没有调整的消息,难道政府部门的临时工工资就不需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吗?”
和韩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在沈阳一事业单位打更的王先生,他对记者说:“我每天从晚上7点上到第二天早上8点,每月工资才400元,根本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说我是单位的临时工,晚上还能休息半宿,400元工资已不算低了。”
对于目前一些单位以临时工等名目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记者解释说,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