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经确认,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80个,其中:职权行政执法主体54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26个。 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垂直管理和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26个,其中:职权行政执法主体9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17个,现予公告。
本通告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此通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国务院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分别由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公告;跨市县的,分别由涉及该市县的人民政府公告。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