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8日,盐城市响水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惨案,一位交巡民警和三名协管员在执勤时,被滨海县东坎镇刘建中驾驶的一辆满载着水泥的斯太尔大货车撞上,四人当场死亡。惨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经公安和检察部门调查,认定是一起故意交通肇事案。 2006年3月22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刘建中提起公诉。2006年9月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宣判,宣判刘建中死刑,同时该案附带诉讼民事经济赔偿高达127多万元。此案的宣判在盐城影响重大。
事件回放:
民警执勤时惨剧发生
2005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滨海县东坎镇驾驶员刘建中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JH5676的“斯太尔”拖挂大货车装载水泥,行使至响水县大有镇境内,被该县交巡警大队大有中队执行夜巡任务的民警李立佳等四人检查。刘建中将车停到安全岛上的警车前接受检查,民警认为货车涉嫌超载,要求刘建中将货车开到大有镇过磅,但刘却提出到头罾镇过磅,该意见并没有被值勤民警采纳。
刘建中上车后没有将货车开往大有镇,而是驾车向头罾方向开去,行至距现场2100米的一“人”字型路口处调转车头,挂七档快速返回,在接近检查中心现场路口段时,车速亦逐渐增加至50-60公里/小时,并向停在安全岛上的警车开去,刹那间,警车被巨大的外力撞飞翻进了附近农田里,车内的大有交巡警中队副中队长李立佳、交通协管员李利亚、李松、田其荣四人当场死亡。
警方调查:
肇事者系故意为之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赶到在响水境内226省道与102县道交界处的现场勘察。公安部门经过鉴定后认为,刘建中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是有意撞击警车的。2006年3月22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刘建中提起公诉,同时死者李立佳、李利亚、李松、田其荣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者家属:
永远不会原谅肇事者
虽然该案已经过去了十个月,但牺牲民警李立佳的妻子张平花向记者回忆那一幕时,仍然处在悲痛之中,她说,她真的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会走得那么突然。在事发的前一天晚上,她还打过电话给丈夫,丈夫说晚上有夜巡,回不来了。“没有想到这是他留下的最后一句话,真的就回不来了。”
“我再见到他的时候,是在小尖殡仪馆。四个人的尸体都在那里,丈夫已经面目全非,我真的不忍心看。”张平花对记者说,“立佳才37岁,但干警察已经18年了,他心里只有工作。我们结婚10年了,他很少有时间陪我,孩子出生的时候他都没有请假。”
张平花含着眼泪说,“我现在做梦都想着将罪犯绳之以法,刘建中就是因为心怀愤怒,才临时起意杀人的,他要是不死,被他害死的人也死不瞑目。
“一下子就死了四个人,最小的田其荣才刚刚19岁。四个家庭就这样完了。”李立佳的姐姐说,这起事故不是平常的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是他一手毁灭了四个家庭的幸福。
肇事司机:
“我不是故意撞的”
该案肇事司机刘建中在庭审中辩称,“不是故意撞的,是因为心里着急,速度太快,侧身用右手拾手提灯左手没把握好方向,车头挡风玻璃左下角有裂纹视线不清,没有来得及避让,打急拐弯车子会侧翻,怕压到警车所以打了一小点方向,把油门当刹车踩了才撞上去的。在证件被他们收去后,我要求到头罾过磅他们没同意,叫我到大有过磅。当时我比较着急,立即上车就向头罾方向开了,找个地方调转了车头。因为急用水泥,所以我很快加到七档,开着大灯,赶去过磅。但由于车速太快,脑子一时糊涂,车子快到叉口处时还没有减速,看到警车时才想起查扣我证件时车子就停在三角地带的安全岛上,不知怎么搞的,我既没有踩脚刹,也没有拉手刹,也没有打方向采取避让,于是车子撞到了警车”。
“当时虽然着急、生气,但我绝不是直接故意去撞警车的。”刘建中称,“我最大的过错就是,当我看到警车时没有踩刹车,也没有打方向避让,任其结果的发生,最多定我间接故意放任行为。”
证人证言:
可以推断为故意撞车
肇事司机刘建中的同车人汤树文证实,当时见刘建中驾驶的“斯太尔”车速有60码,且直朝警车方向开过来,离三四十米远时我见他没有减速,心想不得了要出事了,我就喊“车子车子”,意思前面有警车不要朝上撞,说着刘建中开的车子一头撞上警车,两辆车子都到了棉花田里。那晚能见度很好,我见到离现场头二百米远有户人家,我到人家借电话打给大哥汤树荣,说刘建中把人撞死了。我又打了110。后来我又到现场见刘建中卡在驾驶室内出不来,还在哼呢,没法救,我摸到刘建中的手机打电话给老胡,大约三十分钟,老胡和另外两个人开着吊车来了。我背刘建中到路上说:“你闯大祸了。”刘说:“就说没看到警车”。一名叫姚道明的证人说:“2003年春天我从临沂坐刘建中的车子回来,在灌云境内遇路政检查,刘建中不停车,我叫他停下来,他说不能停,停下来他们会打呢。灌云路政车在后面追,就要从左侧超过我们的车子时,刘建中猛的朝左打方向,撞到了路政车子,路政车子被撞在路上打转,刘建中开的车子还不停下来,继续往前开,后来被前方交警拦下处理的”。
法院:
刘建中故意杀人成立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中在驾车运货途中,因货车超载被履行职责的交通警察查处,对要其调头去大有过磅心存不满,在距被查现场2100米处调过车头后,将货车撞向停在安全岛上的警车,致警车内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建中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没有杀人的故意,是过失行为,本案应定交通肇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建中虽未供述过有杀人的动机,但据现场勘查,发案当天能见度很好,路面平坦又开阔,路标明显,被告人未采取任何避让、制动措施直接撞上警车,就客观存在的事实可推定其为故意杀人,其没有故意杀人的辩解,盐城中院不予采信。
2006年9月7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中故意杀人罪成立,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判处刘建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李立佳的亲属人民币317212.5元;赔偿被害人李利亚的亲属人民币334456.5元;赔偿被害人田其荣的亲属人民币256858.5元;赔偿被害人李松的亲属人民币366789元,共计人民币1275316.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建中不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关注此案的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