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龚达)近日,南京市中院民三庭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一举成功调解四起涉外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去年底,原告加拿大人鲁波克发现无锡地区有数厂家生产和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并销售到沈阳金德公司等国内著名制管企业,遂以不同的专利和不同的被告将生产厂家和使用厂家诉至法院,共计提出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提起诉讼保全等请求。
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不菲,且专利特征对比对于固定证据、促进以后调解工作有重大的影响,经当事人申请,承办法官立即飞赴沈阳,到金德公司对其正在使用的制管设备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其后,法院两次通知双方当事人质证并开庭,事实证明,在调解过程中,让当事人充分阐述他们的意见,要比纯粹一味为调解而调解效果明显得多,尤其是在双方均有职业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观点,能够固定争议焦点,让当事人对是否构成侵权有初步的判断。在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基本明确的前提下,剩下的工作就会相对简单:就双方能够接受的价码展开磋商。
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议庭大胆参照国外诉讼程序,实施一种不同于常规的调解方法,就是让当事人自己进行庭外和解。
通过多回合的磋商与谈判,双方终于就四起案件达成一揽子解决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