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父亲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张某打成重伤,现张某正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召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后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我父亲3万元。协议达成后,张某按照约定交付了赔偿款。 我们认为张某的赔偿明显偏低,显失公平,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有人指出,经司法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已经履行,不能再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问,经检察院调解达成协议后能否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读者 祝小安
祝小安读者:
你反映的情况涉及经有关司法机关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你父亲完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需要提醒你的是,赔偿的数额受当地的经济水平、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物质损失数额、伤残等级以及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赔偿是否合理不能凭主观感觉轻易作出判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调解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或是在重大误解下形成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因此,建议你们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再向法律界人员咨询一下,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避免不必要的“劳民伤财”。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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