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16日讯
(见习记者王牡丹)昨天从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暨巡视督察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即日起我省检察机关颁布实施《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巡视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今后,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行为将会受到巡视组的巡视监督。群众投诉的案件将重点督察。
据介绍,巡视工作的对象是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海口市检察院,洋浦各检察院及全省各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检察长。据了解,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已经对1名基层院检察长进行了诫勉谈话,有1名基层院检察长到省检察院检讨责任。
在个案督察方面,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作不批捕逮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群众投诉的案件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审查案卷、走访发案单位和有关案件当事人,对其实体、程序和执法效果等进行督察。同时,通过对已办结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的回访,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质量、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察。(来源:海口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