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5日执行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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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临近,又到了商家促销的黄金时期,不过,今后“全场促销”不能随便标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的促销活动也将被禁止。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商场全场促销受限制对于商家惯用的促销语言“全场××折”这样的宣传,《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须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进行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也就是说,除非商家真的全场商品都参加活动,否则“全场促销”的牌子不能再用了。
商业街上,一些小商店“拆迁甩卖”的牌子一挂就是几个月,促销活动则是天天有。今后,这种行为也将被叫停。据了解,《办法》中规定,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此外,商家也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以往,有的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在促销期间把商品价格虚标,再打一个很低的折扣,制造出一个价格“陷阱”,今后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该《办法》中规定,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发送赠品是商家促销的主要方式之一,不过,有的商家对赠品的质量并不负责,一些出现质量问题的赠品往往不能得到更换。此《办法》对促销的赠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限时促销不保证供应最高罚3万
可能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促销商品供货不足的情况,看着自己喜欢的商品却没有适合的尺寸。而根据《办法》规定,商家再搞促销活动,必须保证商品货源充足。
《办法》中明示,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商家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商家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对于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商家若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对于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零售商,《办法》规定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