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谭亦芳)促销商品不得退还、全场促销将被叫停!记者昨日获悉,商务部、发展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5部委昨日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并规定违者最高将受罚3万元。
据了解,该《办法》共26条,明确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规则。零售商违反规定,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办法》还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亦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此外,《办法》指出,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时,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