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外来工在穗将可享医保
相关办法首次公开征 求意见,缴费年限将由10年延长至15年,住院起付标准降低近半
未成年人、大学生、公务员等人群将尽快纳入医保体系
广州补充医保办法已上报市政府,可望年底或明年初实施
本报讯(记者陈捷 实习生林晓敏 通讯员吴子因)实施5年的广州医保制度将迎来首次重大改革:外来工、个体户将全部纳入医保范围;缴费年限由10年延长至15年;住院起付标准降低近半;门诊慢性病纳入支付范围……
从今日起至10月5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就政府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进行修改。
实施近5年300万人参保
广州市劳保局医保处处长陈建龙介绍,《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全市共300万人参加了医疗保险。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广,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不高,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尤其养老保险不衔接等问题。
因此,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广州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政策进行反复研究分析,对基本医疗保险规章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发布《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学生医保制度将尽快建立
在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此次修改涉及面广、改革幅度大,包括医保适用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方面都有重大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透露:未成年人、大学生、公务员等人群将尽快纳入医保体系。意见稿提到,建立单位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医疗保障、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卫生、人事、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制定。
陈建龙介绍,目前广州市补充医保办法已经上报市政府,如果审批通过,可望在今年底明年初实施。该办法出台后,将减少在职职工因病住院后的个人负担。
10月5日前有意见可提交
从今日起,征求意见稿将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s://www.gzlss.gov.cn)公布。10月5日前,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用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件(电子邮箱:ybc17@gzlabour.gov.cn)形式提交,劳动局将在获得有关意见后,进一步对该稿加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解读
变化1
广州户籍个体户纳入医保范围
原:2001年12月1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新:公开征求意见稿把《办法》更名为《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其雇工,以及达到规定年龄范围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广州市劳保局医保处处长陈建龙表示,调整后,将实现本市所有城镇人员和在本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目标。
变化2
缴费年限延长5年
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才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一年的缴纳或者发放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
新:将最低缴费年限延至15年。为了与原政策相衔接,新《办法》还设置了5年过渡期,即在2012年6月底前退休的,仍按累计参保缴费年限10年计算,补足过渡性基本医保年限,沿用原办法标准;2012年7月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缴费累计最低年限不少于15年,但不足年限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或者发放标准,从原来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月(年)工资7.5%(75%)降低为5%(50%)。
案例:虽然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但陈建龙解释,这并没有增加缴费负担。
按照10年计算,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总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同)月工资×7.5%×12(月)×10(年),结果与按照拟调整标准: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月工资×5%×12(月)×15(年)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
变化3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近半
原:参保病人在住院时,只有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才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按上年度本市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的4%、6%、10%计算。
新:上述标准分别调整为2%、3%、6%;退休人员住院分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70岁以下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仍为在职人员的70%(分别为1.4%、2.1%、4.2%),70岁以上降低为60%(分别为1.2%、1.8%、3.6%)。
案例:50岁的陈先生患病入住一家二级医院,花费约1500元,按原有的方法,未达到起付标准,只能全部自己掏腰包。但按新标准,入住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降低至33839元(2005年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3%=1015.17元,这样,陈先生就可以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个人负担大大减少。
变化4
失业再就业可享政府资助
原:用人单位解除单位人员劳动关系时,按规定计发给个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新:将计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改为计缴到社保基金账里,并应缴纳相应年限的重大疾病补助金。
此外,参保人员退休时,以下两种情况均由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办理退休的,在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
2.在《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启动(2005年12月)之前,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期间的年限和2001年12月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年限以及2001年12月后失业期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
这样可改变原办法由个人负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的不合理情况。
变化5
门诊慢性病纳入支付范围
原:门诊慢性病项目由个人账户承担。
新:增加由基本医疗统筹金支付门诊慢性病项目,将参保人员患长期慢性病,不需住院治疗,但须长期门诊用药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将基本没有道德风险的门特项目,包括肿瘤放疗、化疗和辅助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在三级综合性定点医院治疗等项目,不设起付标准费用。明确今后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逐步增加病种和增设病种的职能部门。
变化6
重病报销比例统一为95%
原:年度参保人员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使用统筹基金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10万元-15万元的则补助95%。
新:15万元以内的费用统一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按95%比例支付。
案例:李阿姨患重大疾病,医疗费达10万元,按照原有标准,可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9万元,个人需支付1万元。但采用新标准,可获得补助金9.5万元,个人只需掏5000元。
变化7
个人账户基础金按月划入
原:对参保满12个月的个人医疗账户,每年划入100元的基础金。
新:100元基础金改为按月划入,即每月8.33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本市城镇户籍符合规定年龄范围,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或退休费的“老人”,可以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变化8
定点机构违规将一视同仁
原: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新:将处罚标准统一,实现了公平执法和消除歧视政策。意见稿中还明确,以参保人身份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时应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否则,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此外,将原来只在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家庭病床范围扩展到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开设;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本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林晓敏 通讯员 吴子因
图:
意见稿明确,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时应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否则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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