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2月,镇政府在我村修建村村通道路。由于我的两间房屋正位于道路中间,镇政府在未对我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就将我的房屋拆除。后经协商,镇政府同我达成行政赔偿协议,三个月内一次性赔偿我现金6000元。 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镇政府未履行赔偿义务。我究竟该咋办?
读者 铁 山铁山读者:
本案中,你可以作为赔偿申请人,以行政赔偿协议为主要依据,依法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你的这起案件中,因为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镇政府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和你也有了明确的赔偿约定,但是镇政府却逾期不予赔偿,所以你可以依法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宗华 程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