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7日电据哈尔滨电视台报道,为规范城市供用热行为,切实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供热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供热单位与供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因供热单位原因而导致未签订合同的,用户有权拒绝交纳热费。
本次供用热双方建立的供用热合同必须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制的哈尔滨市专用供用热合同文本。已签订供用热合同,但没有使用规定文本的需要重新签订。在合同中,应对供热期间的室温、热费交纳办法、违反合同后的赔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由于用户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供热单位有权拒绝供热;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用户有权拒绝交纳热费。按照哈市相关规定,供热期居民室温应达到16摄氏度以上,6时至21时应达到18摄氏度以上。室温低于规定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用户投诉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将部分热费退给用户。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未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应按标准测量方法进行室温取证,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编辑: 张昭 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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