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14日下午,茂名中院审判监督庭对申请再审人黄某诉被申请再审人化州市长岐南粤果菜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以下简称化州工行)借款纠纷一案公开作出终审宣判。至此,这起前后纠缠了8年多的借款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1999年3月,黄某向原审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南粤公司归还借款5225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判令第二被告化州工行对第一被告的借款5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原审原告黄伟明仍然不服判决,不断提出申诉。根据黄某的申诉,茂名中院经审查后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法院再审查明:南粤公司于1994年11月7日向黄某借了522500元人民币,约定于1995年2月5日前归还,无约定利息。1995年2月15日,南粤公司开出号码为0183287的60万元转帐支票作为偿还借款。但是,后来该款并没有划进黄伟明指定的帐户,却是以化州市公路局名义进帐到了化州工行信托公司的帐户,还款支票转作了黄某的另一笔还款。
原来,南粤公司财务人员曾昭勇当天将票面金额为60万元的转帐支票和现金22500元交给了黄某的丈夫李某。由于黄某欠周某100万元,故黄某委托其丈夫李某将转帐支票交给了周某。2月16日,周某写了一张收条给李某。黄某、李某收到周某出具的转帐收据后,于2月17日也出具一张收据给南粤公司,并同时将南粤公司原出具的借据原件交给南粤公司销毁,南粤公司与黄某一切债务两讫。
但此后的事情却出乎意料。1998年11月,化州市宏华购销部及李某向化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南粤公司职员曾某及化州工行职员周某涉嫌诈骗。化州市公安局立案进行侦查后,认为不构成诈骗,于1999年3月18日撤销该案。黄某又以南粤公司的转帐款没有进入其指定的宏华购销部帐户,南粤公司未偿还其借款为由,于1999年3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南粤公司偿还借款及化州工行对借款5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胜于雄辩,法院再审合议庭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为原二审判决虽然在认定黄某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及南粤公司没有清偿黄某的债务问题的法理阐述有些欠妥,但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且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主文正确,该判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对原审判决主文应予维持。申请再审人黄某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黄日飞 茂法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