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5日讯(记者郑赫南)“《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如果通过了,可以给患精神病的残疾人提供一个‘无障碍’的环境。”9月15日,曾在2005年北京市人代会上提出过精神卫生立法建议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吕争鸣这样告诉记者。
按照残疾人标准,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精神病患者便属于精神病残疾人,吕争鸣介绍说,精神病残疾人一般每月需要医疗费三四千元,其本人及其家属往往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非常需要国家救助。而精神病残疾人及其家属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的歧视较为普遍,“一般单位宁可用肢体残疾的人,也不用精神病残疾人”。《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第四十六条规定,“精神病患者康复后……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吕争鸣乐观地预测,《条例》如果获得通过,将会更好地保护精神病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精神疾病的预防问题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我最关心的部分”。吕争鸣介绍说,目前北京市大学生的精神卫生问题十分严重,抑郁症现患率已经达到23.66%,因此,《条例》第九条规定,将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在分组审议时,王维城委员建议在《条例》的“预防”部分增加“鼓励家长有意识地对青少年进行挫折性教育”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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