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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条例将使岛城出租车待业更加规范(于小阳 摄)
昨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现行的管理条例相比,本条例增加了对“出租车夏天开空调”、“高峰时期交接班”等社会热点问题的规定。另外,新的管理条理还对乘客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违规关空调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在7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开启空调器,乘客另有要求或天气预报当日最高温度低于23℃的除外。出租汽车驾驶员若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调,会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其道路运输证,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条例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下了部分“禁令”,如禁止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擅自转让道路运输证、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侮辱、殴打乘客;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将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擅自拆卸、调整计价器等。
条例还规定,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应当免费开放,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交接班避开高峰期
条例还对出租车交接班时间做出了规定:出租车交接班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交接班、约定候客等暂停营运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交接班时不按规定使用暂停营运标志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
另外,驾驶员要保持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定期消毒和换洗座套,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按照行业规范和企业要求着装,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营运中不得吸烟、打手机;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过路过桥过渡时需要乘客缴费的,应当事先向乘客说明等。
乘客酗酒可拒载
除了对“的哥的姐”的规定外,“条例”还首次对乘客做出了一些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不得出市境时不配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进行登记;不得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类情况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携带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携带宠物;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不告知目的地。条例还特别规定,乘客要求驶离市区或夜间到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女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
六类情况可拒付车费
条例还赋予乘客一些权利,如果遇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乘客可拒付车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未使用计价器;驾驶员无服务资格证;驾驶员不给付当次出租汽车客票,或出租汽车客票打印不清无法辨认;驾驶员营运中吸烟、打手机;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空调器;出租汽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运达目的地。
奖励
对举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中无证营运、伪造牌证营运、套牌营运以及殴打乘客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客运出租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突发事件或全市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其道路运输证:车容不整、车况不佳,不按规定定期对车辆消毒、更换座套的;营运中吸烟或者打手机的;不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或不将乘客遗失物品及时上交的;不给付乘客当次出租汽车客票的等。
此外,条例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没收车辆及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意见建议这样提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昨起向社会公布,市民可登录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s://www.qdfz.gov.cn)查看条例全文。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21日。
市民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反馈意见,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传真电话:88018925,电子信箱:xudong@qingdao.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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