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17日专电(记者沈文)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对现在不少父母对独生子女的学习、生活包办代替过多的现象提出过严肃的批评,认为父母对孩子的这种“过度保护”养成了孩子的依赖性。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关颖17日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6)”上指出,父母对孩子这种“过度保护”实际上是在转嫁社会竞争的压力,也是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剥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共青团江苏省委于2006年9月15日至18日在南京市举办“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6)”,论坛主题是“十一五”与青少年发展。
“许多对我国家庭教育问题的论述都谈及父母对孩子的‘过度保护’,所抨击的是父母们付出过多、替代过多,养成了孩子的依赖性等。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关颖说。
关颖指出,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一些父母往往是被社会的期望和价值观所左右,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习惯于对孩子进行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她进一步指出,在一些父母的潜意识中,亲子是一体的。一方面有着强烈的“替代成就感”,在把自己和家庭的未来寄希望于孩子的同时,也把社会竞争的压力转嫁给了孩子;另一方面,自愿地包揽了本应孩子自己做的一切,使得孩子在生活实践中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智能和社会性参与的权利受到限制。父母对孩子权利剥夺的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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