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9:08东北新闻网据民警介绍,2006年3月30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接到长春市某信用社报案称,原信用社主任王某涉嫌冒名骗贷2000余万元。接到报案后,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一中队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
民警经大量调查发现,2001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担任长春市某信用社主任期间疯狂利用其本人及徐某、李某等人的多个股票账户同时进行股票炒作,很快将自己的钱赔光且欠下100余万元的债务。为了能尽快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和偿还欠款,王某开始利用职权找身边亲戚、朋友帮忙,借他们的名义在信用社违规办出数笔小额贷款供自己炒股使用。
2003年,由于股票市场的持续低迷,王某投入股市的钱越赔越多,于是开始大量私刻信用社辖区内各村农户的个人名章,伪造农户本人签字,指使信贷员卢某等人大量制作虚假贷款手续,冒名为其发放小额信用、小额联保及多种经营贷款近千万元,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继续炒股使用及投资服装生意,另一部分用来偿还已经到期的贷款及利息,从而掩饰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挪用千万元资金难逃法网
2006年3月26日,王某得知事情败露准备潜逃时,他已利用冒名、假名虚假放贷的手段,分1143笔从信用社挪用资金1922.7万元。
在调查中民警得知,2004年7月,王某将同学徐某聘入信用社做代办员负责辖区内的信贷工作。在此期间,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王某采用冒名、假名虚假放贷的手段挪用信用社资金炒股、做生意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他私刻农户名章,伪造农户签名,制作虚假贷款手续221笔,为其放贷500余万元。且徐某于2005年12月25日,采用同样手段挪用信用社资金4万元用于本人购房。2006年3月9日、10日分22笔共计挪用13.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民警介绍说,犯罪嫌疑人王某、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徐某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批准逮捕。
警方解析挪用资金罪
据民警介绍,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方制约可关闭方便之门
民警认为,监督制约不到位,滥用职权,体制改革滞后,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是挪用资金案件居高不下的深层原因,这也给挪用者开通了方便之门。要遏制和预防挪用资金案件的发生,需要各单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尽快完善工作规程。相关部门应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杜绝挪用案件的发生,强化法制法规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达到预防挪用资金案件发生的目的。
警方提示,预防挪用资金案要标本兼治,各单位要注重预防,谨防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各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公司企业应定期到客户单位对账,加强与客户单位联系。单位内部重点部门应设置两人以上,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单位内部相互关联的重点部门不能让互相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建议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资产安全责任制。
实践证明,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是制度本身得以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手段。信用社系统会计、出纳、复核、押运等各岗位固然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功能,但这种平行的横向牵制易于异化为源于相互交易动机而产生的相互利用。若建立并严格执行上下级之间资产安全责任制,将各级领导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与所属下级机构、人员的运作行为和后果挂钩,必将强化纵向制衡,从而大大增强各岗位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功能。
民警提出,各单位在监管方面,应禁止代班、串岗等不规范行为,使各岗位全天候保持监督制约状态。单位要坚持对从业人员的资金运作以及账款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抽查,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苗头,从根本上消除从业人员之间可能形成的相互勾结侵害集体资产的危险性。(新华网-长春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