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3:39东北新闻网这几天,徐小兰再次坐在了被告席上,她的没完没了的离婚官司已经打了6年之久。而这痛苦的经历最初起源于她的“逃婚”。后来发展到与他人同居,再分手时翻出了老账……
同是天涯沦落人
徐小兰,1984年与丈夫王建华结婚后,一直在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察哈阳农场生活,可婚后不久,怀有身孕的她却陷入梦魇中。 因为丈夫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无奈之下,她选择了”逃婚“。1986年徐小兰带着仅5个月的孩子来到哈尔滨,打算开始新的生活。来到哈尔滨后,她遇到了一个与她命运相似的人。张小刚,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职工大院内,1984年与妻子离婚后,独自带着年仅两岁的孩子艰难度日。也许是有类似的遭遇,也许是巧合,让两人在哈尔滨相遇。
经孙某介绍,徐小兰到了孙某姐姐那里打工,帮助卖拉皮。同时也有了共同生活的打算,可事情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当时由于孙家人都反对,徐小兰就回农场老家了。通过多方打听,张小刚找到了王的家,希望她能跟自己回哈尔滨生活。徐小兰终于被张小刚的诚心打动了,跟着他再次回到了哈尔滨。从1986年开始,他们就在一起生活了,两个孩子都叫徐小兰妈妈。为了张小刚的儿子,徐小兰将自己的孩子寄养在别人家中,虽然两人没有办结婚手续,但事实上双方已经开始共同生活。
因为钱财起矛盾
两人在一起之后,更加努力地赚钱。眼看着生意越做越大,生活越来越好,两人的目标也越来越高。徐小兰看别人卖服装挣钱,自己想批发服装。两人于是开始批发服装,先是在原奋斗副食商店卖,人和地下建成后又在人和买了床子。生意做得非常顺利,虽然两人也有过磕磕碰碰,但感情却一直不错,直到1998年年底。
徐小兰认为张小刚从1998年开始在外面有人;而张小刚指责徐小兰做生意欠钱。矛盾在日积月累的生活琐碎中逐渐突出。但张小刚还是于2000年7月起诉离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事实婚姻关系,应受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共同经营期间的债务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已分割完毕,两个个体摊床,原、被告各分得一个,因此依照婚姻法,及1989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据此判决原告张小刚与被告徐小兰离婚,现住房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后张小刚以没登记就不能分房子判决不合理为由提出再审申请,香坊区法院再审维持了原审判决。(新华网-哈尔滨日报)[责任编辑:龙秋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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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又被判重婚罪
案件到这里看来应该结束了,但就在这时,尘封了多年的往事又被翻了出来。
张小刚通过调查,得知徐小兰在老家还有丈夫,而且通过在民政局调查,他们还没办理离婚手续。拿到证据后,张小刚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驳回了张小刚的再审申请,而与此同时徐小兰则拿着生效的判决书来到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办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房产住宅局为徐小兰及张小刚办理了各自的产权,双方仍是共有人。就在产权证下来不久,张小刚来到香坊区人民法院,举报徐小兰犯重婚罪。就这样,一场新的官司再次打响,而这次是徐小兰涉嫌刑事犯罪。2004年7月1日,香坊区法院判定:徐小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张小刚以有新证据证实徐小兰犯有重婚罪为由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于是下发裁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但结果还是维持原判决。中院再次维持原审判决后,徐小兰与张小刚在执行局的组织下签订了卖房协议,卖房后所得钱款,二人平分。徐小兰认为,这次总算解脱了,等房子卖出后,双方将钱一分,从此彻底互不相干,可没想到,这场分割财产的“战争”还会继续。2005年6月16日,张小刚再次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下发裁定,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是就出现了开始时的一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官司已经打了6年,还没有最终结果,如今张小刚早已经再婚了,而他们这对曾经事实意义上的夫妻,却还在争个不休……(新华网-哈尔滨日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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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39 东北新闻网 “逃婚”逃出的判刑
在婚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均为其基本价值,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该原则有利于保护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女性及子女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但在本案中,作为女方的徐小兰却因重婚罪被判处了刑罚。
徐小兰的第一次婚姻很不幸,她的丈夫是个精神病患者。在无法忍受痛苦和折磨时结束这段婚姻本来无可非议,但她为什么沦为罪犯了呢?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她的确触犯了这条法律。只要是合法登记的婚姻都受法律保护,要结束任何一段婚姻(不管是幸福的还是不幸的)时,也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如果当时徐小兰与其前夫协商离婚或到法院起诉离婚,她也不会到沦为阶下囚的地步。她现在也很悔恨,为什么当初没有积极合法地离婚,而选择了消极逃离。她虽然暂时逃离了痛苦的婚姻,但在法律上仍没有摆脱婚姻的束缚。
据一位法律专家介绍,根据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结婚登记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徐小兰虽然在离开家庭后与他人仅仅是非法同居,但以夫妻名义生活且构成了事实婚姻,同样触犯了刑法。这位专家还认为,目前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包二奶”行为,很多人都认为仅仅是违反了道德底线,其实不然。徐小兰的案件给了我们足够的警示,在某种同居条件“成熟”时,被认为“无罪”的非法同居也可能触犯刑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华网-哈尔滨日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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