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09东北新闻网杨某与工友前女友同居,工友得知后,带刀前往二人居住地报复,杨某在制服工友后,向其胸部捅刺一刀,导致其死亡。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过当,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的60%,共计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男,1970年生人)于1995年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打工,2003年结识了同在一起打工的李某某(男,殁年38岁),后又结识了与李某某同居的罗某某。2005年5月,因性格不和等原因罗某某离开了李某某,并于7月份开始与被告人杨某同居生活。李某某得知罗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同居的消息后,于2005年8月4日晚12时左右,带刀进入杨某住处,用手掐住正在睡觉的杨某的脖子,并用刀威胁杨某,同时惊醒了罗某某。罗某某帮助被告人杨某将李某某手中的刀夺下,被告人杨某翻身将李某某按倒在床上,用夺过的刀捅刺了李某某左胸一刀。李某某被捅伤后,下楼走到院门处时,终因失血过多倒在院门处。后李某某的姐姐赶到,报了警并拨打了120。但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因被锐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在熟睡时受到了不法侵害而进行了反抗自卫,但在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用尖刀将不法侵害人捅死,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记者云静、海暄(新华网-呼和浩特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