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李京华)曾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泽宇,因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案,18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黄泽宇分别在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于2002年12月,利用职务便利,在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彭建发,李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先以支付拆迁费为由将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万元支票提出,再以发票平账的方式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黄泽宇分得赃款40万元。黄泽宇还于2004年将1万美元出国考察结余的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此外,检方指控,黄泽宇还利用职务便利,使北京一家投资公司参与到代为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中介业务中并获得佣金,为此于2003年至2004年间,先后收受这家公司法人代表崔某给予的100万元;转让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黄泽宇在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情况下,未全额扣除其应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为此于2003年收受陈某给予的10万元。
检方认为,黄泽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黄泽宇称检方指控涉案的40万元是他应得的奖金,他没有故意非法占有1万美元公款。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安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