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静)9月18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方案,计划于11月底前,筹措2亿元资金,解决我区3.6万名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并由此带动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
该方案主要针对各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自治区及各市县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05年底以前停产、停业的国有企业;2005年底以前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处于半停产状态,退休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占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
具体实施办法为: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自治区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时已退休并参加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自治区财政按2004年全区在岗职工社平工资14709元×8%%×12年全额负担,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所在地医疗保险。市县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按上述标准的70%%补贴,市县自筹30%%;自治区属尚未参加医保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风险准备金,自治区财政按每名退休人员5000元补助,并统一按5000元的标准缴费参保。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每名退休人员按3000元给予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70%%,市县财政、企业自筹30%%,按当地标准缴费参保。
此外,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先参保,后补贴。即企业在职职工必须先全员参保,并且履行参保手续;自筹资金和在职职工缴费先到位,并附有缴费手续证明,方可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