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尽管学生确实无故旷课93节,但是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因在校多次违反校规、校纪,并且一学期里无故旷课93节,海峡工贸学校的学生吴某被校方开除学籍,不过吴某认为学校未向教育主管部门报批即对她作出处罚,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随后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日前,海沧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海峡工贸学校开除吴某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消。
案情始末旷课93节被学校开除
2004年,吴某进入海峡工贸学校学习,入学以后,吴某曾经多次违反校规、校纪,有旷课、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据悉,在2005年10月25日,吴某曾经因为打人受到学校的严重警告处分;在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中,截至2005年12月7日,吴某无故旷课累计达到93节。2005年12月8日,吴某没有请假,私自离开了学校。
2006年1月13日,海峡工贸学校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根据《学生管理手册》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作出了《关于开除吴某同学的决定》,对吴某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理,并上报海沧区教育局备案,2006年3月23日,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作出同意开除吴某学籍的批复。
不过,吴某认为学校对她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并于2006年3月15日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海峡工贸学校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峡工贸学校撤消2006年1月13日作出的《关于开除吴某同学的决定》。
庭审交锋学校处分程序是否合法
吴某诉称,海峡工贸学校开除自己是错误的。首先,海峡工贸学校不具有开除她学籍的行政职权。该学校办学许可证是省教育厅在2000年颁发的,有效期只有三年,学校作出开除她学籍的处分决定时,它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不具备办学的主体资格。
而且,海峡工贸学校开除她的学籍处分不当,即使她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也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没有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学校开除她的学籍没有事实依据。
吴某同时指出,海峡工贸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程序不合法,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开除未成年的学生必须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学校是先作出了这个决定,事后再上报海沧教育局批复的;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像开除学生学籍这种情况是要举行听证程序的,学校并没有做到。
海峡工贸学校则辩称,学校具备办学资格,开除吴某的学籍有充分依据。至2005年12月8日止,吴某已经旷课达到93节,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旷课72节就已经可以开除学籍。除严重旷课外,吴某还有损坏公物,乱窜宿舍,无故殴打同学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关于处分程序是否合法,海峡工贸学校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规定,没有任何的部门规定说开除学生学籍必须举行听证,所以学校也就没有举行听证。
法院判决开除学生不能“先斩后奏”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海峡工贸学校具备办学的主体资格,不过作出的开除吴某学籍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峡工贸学校是在1月1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海沧区教育局作出批复是在3月23日,在此案的诉讼期间作出的,学校没有经过批准就做出处罚决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据此,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尽管海峡工贸学校认定吴某有损坏公物、打人、旷课等违反校规、校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