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孙思娅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毕某离职后,单位没有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还扣押了他的档案。昨天,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将毕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由集体户转为个人存档。
2003年11月,毕某与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他的人事档案也自2004年7月8日起存放于零时达公司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 2005年8月,毕某提出辞职申请。同年9月,零时达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在毕某提供的“申请辞职签署单”上签字。毕某离职去其他单位工作后,他的人事档案关系还一直保存在原来的集体户中。2006年3月,毕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零时达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零时达公司否认保管了毕某的人事档案,并以此称无法协助毕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毕某的人事档案由零时达公司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保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零时达公司负有为毕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