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在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妻子收受财物合计120多万元。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认定,周银校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今年60岁的周银校从1997年起先后任抚顺市委副书记、抚顺市市长、抚顺市委书记,案发前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2月,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使时任抚顺市地震局局长的李某被任命为抚顺市科技局副局长并兼任市地震局局长。为此,周银校的妻子吴柏清(另案处理)收受李某10万元钱,并告知周银校。2002年初,时任抚顺县委副书记的刘某送给吴柏清6万元钱,吴柏清告知周银校。此后,经周银校同意,刘某于2003年4月被晋升为抚顺市文化局局长。
2003年初,周银校还通过吴柏清,帮助抚顺市东州区工会原主席宫某解决副区级待遇。后因故未能如愿。为此,吴柏清收受了宫某夫妇10万元钱,并将收受该款的情况告知了周银校。
2000年1月至2001年3月,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长及市委书记期间,在抚顺天湖啤酒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接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的请托,对该公司的改制给予了关照,使该公司提出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改制方案得以实施。2004年9月,陈某通过他人送给周银校5万美元。
除了上述4次受贿行为外,周银校还有4次被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法院也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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