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一大“毒瘤”———黑嘴股评家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缩小。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广电总局昨联合发布通知,今后电视广播开办证券节目,需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 已开办的,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在30日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证券节目时需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就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杜绝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通知》强化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要求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未经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证券节目须按有关要求,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公告)相关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通知》下发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开办的证券节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要求,并在30日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